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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损伤或却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 。 具体 交通事故鉴定 伤残 时间根据伤情的不同有三种: 1、伤后及1个月可进行鉴定: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 、脏器缺失 ,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 ,稳定性骨盆骨折,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 1/3(不包含脊髓损伤),不构伤残的。 2 、伤后3个月可进行鉴定:开放性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等。 3、伤后6个月可进行鉴定:神经损伤(脑、脊椎等) ,皮肤瘢痕损伤,骨髓炎,骨不连等 。 注:以上为湖北省 司法鉴定 协会《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受伤后多长时间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在治疗终结后的三到六个月 ,到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 、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具体的程序如下:
1、伤残鉴定的申请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一般情况、伤残治疗情况及申请请求事项等 。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 ,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当事人应选择与被鉴定题目性质和难度相匹配的鉴定机构,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委托的鉴定事项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 、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事项,但是这类机构必须具备资格。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 ,一般需要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可以委托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这类机构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3 、伤残鉴定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以内完成 ,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2)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 、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 、评估结果确定后 ,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 、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
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标准,要根据具体的伤情 ,确定治疗终结的时间 。具体如下:1、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在伤后1—3个月进行,如组织、器官 、肢体缺损 ,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 、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2、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 ,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3—6个月进行。3、对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6—9个月进行 。4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 ,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6—12个月进行。对于伤者原有伤病 ,因事故而诱发或症状加重的,不应作为评定时机的限定条件。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3.2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2.7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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